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海关官网发布喜康(武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申报不实案。
办案部门 | 综保区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海关 | 锦城海关 |
案件名称 | 喜康(武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申报不实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蓉关综缉违字〔2019〕0009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被处罚企业名 | 喜康(武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瑞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063038663D |
违法事实 | 喜康(武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至9月申报一批报关单号为791620181000066013/068893/078217/ 123818/127459/129014/129891/133485/143264/148518的药品入区,该批药品企业选择按财税[2018]47号文,按简易办法依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申报税号为30021500.10。后海关总署税管中心发现并认定企业申报的药品不符合财税[2018]47号文规定,该批药品应按16%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报税号为30021500.90, 并于2019年4月25日下发协调单告知锦城海关综合业务一科;经综合业务一科进一步核实,认为企业申报的该批药品涉嫌造成少征税款约54.5万元人民币,该企业涉嫌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 经查,喜康(武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2018年5月-9月向成都综保区内企业健进制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通过十票报关单分别申报进口。在与报关行协商选择申报税号时,因对财税[2018]47号文件规定税率适用条件认识不足,仅基于商品成分含量、功效等确定了商品税则号列30021500.10。2018年10月31日,上海海关曾针对该企业进口一票同类货物下发验估指令单,并按要求补缴税款,但由于不熟悉海关业务流程,因此尚未完成在成都的改单和补税事宜。经海关计核,本案货值为人民币4195288.62元,应缴税款合计671246.18元,已缴纳税款125858.64元,漏缴税款545387.54元。(蓉锦西区海关计核字2019年第002号)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 | ||
处罚结果 | 对喜康(武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