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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鼎辉明贸易有限公司未申报出境植物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2 16:14: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成都鼎辉明贸易有限公司未申报出境植物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都鼎辉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D01774M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一段716号成都万贯五金机电配送大市场一期66栋3单元7层12号

2019年11月15日,你(单位)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移动电源,报关单531620190167160621,目的国为德国,共1X40’个柜,柜号DFSU7724399。2019年11月18日,我关经现场查验,查获未申报的木餐椅60把。按规定,上述木餐椅需申报出境植物检疫,但你单位未向海关申报,该行为属于未申报出境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