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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2 16:15: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海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海关处决字〔2019〕0001号。

当事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三路1号招商局港口大厦(南海意库梦工场大厦)14、17、19、20、21层、18层01、08、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93214。

2019年05月31日,当事人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批次桌面视频电话,并在广州机场海关完成辅检,按要求应持相关单据前往前海海关完成目的地检验。该批货物申报检验检疫编号为119000003794539,报关单号为514120191419158393,申报进口货物为桌面视频电话,数量为5台,品牌为polycom牌,型号为Trio 8500,申报商品编码为8517180090,货物申报货值为860.9美元。经海关查证,确认当事人对该批货物未经检验即使用。商品编码8517180090项下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而擅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海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企业解释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拟对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