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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莞威兵海棉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2 16:17: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2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226号

当事人:东莞威兵海棉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94947D

联系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云莲路八街5号

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委托东莞市众达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粤ZDV67港货车承载,报关单号为520720191079144232。9月25日,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1项货物辛酸亚锡属于危险化学品,数量600千克,货值人民币5.46万元,未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检验。当事人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柒拾陆元整(¥3276)。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