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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杰红供应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2 16:18: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缉决字〔2019〕0006号)。

深圳市杰红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温永春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红棉道6号万乘综合仓库606B

2019年7月1日,当事人委托范勉驾驶粤福1269(港牌NY3511)运输车辆持NO.532120190218085121《出境载货备案清单》以“保税仓储转口”方式向福田海关申报出境、承运403箱货物(其中,7英寸触摸屏(HF型)396箱共31680台,申报价格283567.68美元,集成电路7箱共336000个,申报价格60480美元)。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HF型7英寸触摸屏15840台,比申报少出15840台;集成电路333000个,比申报少出3000个。同时,查获该车内空纸箱143个,装有沙子的纸箱55个(共重1800千克),该198个纸箱上的标签为7英寸触摸屏。2019年7月2日,福田海关稽核查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稽查发现,当事人短少保税货物HF型7英寸触摸屏15840台、集成电路3000个。本案涉嫌漏缴税款为127466.51人民币元,案值为人民币1107978.14元。

以上行为有主要证据有:案件计核表、稽核查报告、查验记录、载货清单、出境备案清单、入境备案清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杰红公司情况说明、问话笔录核销表、物流账册、财务账册、行政处罚记录、调取视频说明、仓库管理处备案资料、运输车行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海关法》八十六条第(三)、(十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

2、责令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7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