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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郫都区绣美妆化妆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3 15:47: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市监妆罚〔2019〕9号)。

当事人:郫都区绣美妆化妆品经营部(经营者: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MA6D9F0G0G

经营场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恒山南街*****

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恒山南街*****

本局于2019年8月收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HZ2019A05580)。报告载明,郫都区绣美妆化妆品经营部(经营者:***)(以下简称绣美妆化妆品经营部)经营的化妆品茜茜雨露备长炭净颜水润黑金面膜(生产单位:广州博羿化妆品有限公司;规格:30g×6片/盒;生产日期或批号:XXGZBY--0175;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2020-11-13)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本局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绣美妆化妆品店于2019年购进涉案化妆品茜茜雨露备长炭净颜水润黑金面膜8盒,购进单价为**元/盒,截止2019年8月,以**元/盒的单价销售给抽样人员5盒,剩余3盒自行使用,共获取违法所得345元。库存为0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19A05580)、《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 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2019.8.13),询问笔录1份(2019.8.16),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提供的成都嘉和盛世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其行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45.00元;

二、罚款1449.00元。

合计罚没款:1794.00元,大写: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成都市工商银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号;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行政执法代码:010048007)。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 11 月 26 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