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合肥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关缉违字〔2019〕14号》。
2019年4月12日,当事人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芜湖海关报关进口聚丙烯酸钠,报关单号330120191000004083,数量90000千克,共5个集装箱。芜湖海关查验发现,集装箱TEMU5529081商业封志缺失,当事人对该事实没有异议。经查,该集装箱从起运港起运时封志完好,运输过程中导致封志断裂,没有证据显示为当事人单位擅自开启或毁损。集装箱内实际货物与申报相符。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证330120191000004083,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商业封志缺失照片,当事人主体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葛某(当事人公司进出口部经理)查问笔录,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芜湖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 警 告 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