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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亚威科电器设备(芜湖)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处罚
2019-12-03 16:57: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合肥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关缉违字〔2019〕8号》。三花亚威科电器设备(芜湖)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花亚威科电器设备(芜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荣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91078183,2013年5月24日成立,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津南路101号8#厂房,经营范围:家用电器控制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模具制造和维修。

2018年3月26日,当事人单位以一线保税物流的方式向芜湖海关申报进口一批不锈钢管,报关单号331220181000009520,其项下的第一项商品“不锈钢管”,申报商品编号为73063011,进口关税税率为3%。芜湖海关在审核中发现,实际货物应归73064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另芜湖邦达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代理当事人申报进口上述货物过程中,未履行认真审核义务,漏报331220181000009520号报关单项下运保费合计

19780.59元,漏缴税款2107.14元人民币。

经计核,共计漏缴税款15185.3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331220181000009520及随附单证。

2、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归类说明,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价值计算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芜湖邦达公司的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进出口业务主管赵某某的查问笔录;芜湖邦达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报关负责人袁某问话笔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