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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北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4 15:45: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4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大铲检罚字〔2019〕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大铲检罚字〔2019〕0001号

深圳市北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广生,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 际科技大厦3702室

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北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新超越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 易方式向大铲湾海关申报出口液晶电视机配件、遥控器一批,报关单号 :534820190486017410;2019年11月8日,经我关查验科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发现9个木包装,木包装未经检疫处理(无IPPC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疫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查验摄制照片、当 事人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