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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惠州市锦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4 15:46: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4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缉决字〔2019〕0012号)。

惠州市锦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洪瑞德,联系电话:0752-2312888

惠东海关稽核查三科于2019年5月8日对惠州市锦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稽查,核查该企业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存在进口集成电路价格低报行为,申报货值59545.6美元,少报7685.60美元,经关税部门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0.67万元;存在进口集成电路原产地申报不实的情况,涉及货值是99445美元,折合人民币67万元。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查结论、报告;当事人陈述报告;3、报关单;4、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低报进口价格,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针对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并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03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