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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4 15:47: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4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62号】。

当事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周国辉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座1713

当事人:广东天运网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叶少娟

地址:广东省清新区玄真路28号三楼

2018年8月17日,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持530120181012302686号进口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语音网关等货物一批,由广东天运网运输有限公司粤ZDD98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530120181012302686号报关单第1、2项货物与申报相符。另查获货物:1、热敏电阻,数量10000000,单位:个;2、片式多层瓷介电容,数量652173000,单位:个,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查问笔录、载货清单、陈述报告、合同发票、确报界面截图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项之规定,对广东天运网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