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津市监东计标罚〔2019〕414号处罚决定书,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强制检定的自来水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强制检定的自来水表案 | 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 | 911201106603168013 | 华春立 | 津市监东计标罚〔2019〕414号 | 当事人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强制检定的自来水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二)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