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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抽检太阳镜8批次不合格 “H&M”、“ZARA”等品牌在列
2019-12-04 21:58:56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4日讯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组织力量对浦东国金中心、正大广场、静安恒隆广场、徐汇恒隆广场、青浦奥特莱斯等商圈36家企业销售的40个品牌40批次太阳镜进行了质量抽检和市场检查。经检测,有8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检出率为20.0%,比去年上升了4个百分点,其中,抽检进口奢侈品牌23批次,有6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检出率为26.1%;抽检国产品牌17批次,有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检出率为11.8%。太阳镜不合格项目主要是镜架要求(抗汗腐蚀)、可见光透射比、光透射比相对偏差和标志4个项目。与去年抽检情况相比,可见光透射比、抗汗腐蚀和标志不合格情况依然存在。

一是镜架要求抗汗腐蚀不合格,有1批次。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黄浦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H&M”牌遮阳镜(型号规格:均匀色/349937),抗汗腐蚀实测镜圈下缘有腐蚀点和变色(标准要求应无腐蚀点或变色,镀层不锈蚀、剥蚀或脱落),与标准要求不符。抗汗腐蚀不合格,一方面容易出现镜架褪色、镀层剥落等问题,另一方面镜架中的镍、铅等重金属析出,可能引起皮肤过敏。

二是可见光透射比不合格,有3批次,可见光透射比实测与企业标称不符。如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在港汇恒隆广场销售的标称由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博柏利”牌太阳镜(型号规格:均匀色/B4277-F;生产日期或批号:4080391),可见光透射比企业明示为遮阳镜2类(18<tv≤43),实测为右12.8、左13.0,未达到2类标准要求。按照QB2457《太阳镜》标准,太阳镜可分为浅色太阳镜、遮阳镜、特殊用途太阳镜3个类别;按照GB10810.3《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标准,太阳镜分为1类、2类、3类和4类。太阳镜类别不同、分类不同,太阳镜用途截然不同。可见光透射比不合格,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太阳镜的正确使用。

三是光透射比相对偏差不合格,有1批次。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其生产(或供货)的“ZARA”牌太阳镜(型号规格:均匀色/02727/012/250/039),光透射比相对偏差实测23.7(标准值应≤15),与标准要求不符。该指标不合格,左右眼进光量差异较大,容易发生视觉疲劳,影响视力健康。

四是标志不合格,有5批次,不合格商品未标太阳镜类别、分类、执行标准。如克丽丝汀迪奥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第四专卖店在上海国金中心商场销售的标称由克丽丝汀迪奥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christian Dior”牌太阳镜(型号规格:渐变色/DiorSostellaire2),未标太阳镜类别和分类,可见光透射比实测为右61.8、左63.2,属于浅色太阳镜1类,遮阳效果不明显。该指标不合格,影响消费者正确选购、使用太阳镜。

根据抽检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对库存商品、在售商品进行全面清理,督促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措施,并依法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调查处理。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太阳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购太阳镜时,应索要包装和吊牌,避免发生质量问题时,举证困难,并在发票上要求注明品牌、类别和型号。

二、目前在市场销售的太阳镜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遮阳镜”,遮挡阳光,减轻眼睛过度调节造成的疲劳或强光刺激造成的伤害;另一类是“浅色太阳镜”,主要是装饰作用,阳光不强烈时可以使用。如果消费者误把“浅色太阳镜”当作“遮阳镜”使用,不但起不到遮阳效果,还会损伤眼睛。

三、太阳镜配戴不当易患眼疾,阴天和在室内没有必要戴太阳镜。有些人不分场合,不论太阳光强弱,甚至在黄昏、傍晚以及看电影、电视时也戴太阳镜,必然会加重眼睛调节的负担,引起眼肌紧张、疲劳,使视力减退、视物模糊,严重时会出现头晕眼花、不能久视等症状。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