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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个人 青岛建工集团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19-12-12 00:00:45 信网

信网12月11日讯 窦先生是一名普通的务工人员,2016年9月他在平度市一修桥工程中驾驶铲车意外翻入沟里,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五处伤残。为获得合理赔偿,窦先生将这一工程的中标单位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以及自己的雇主刘先生和陈先生告上法庭。由于窦先生本身无驾驶铲车的资质,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对事故承担50%的责任,而建工集团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没有认真审查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资质,亦未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务工人员意外致伤致残

平度市修桥工程是由建工集团投标承建的,建工集团将其中四个桥墩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了刘先生,刘先生又将其中两个桥墩分包给了陈先生,受伤的窦先生正是由分包商刘先生雇佣到工地干活的。刘先生与陈先生在项目中分别独立施工,但两人均没有获得相关的施工资质。

因施工需要,陈先生希望刘先生帮自己找辆铲车来工地干活,刘先生随即安排了窦先生开着铲车前往,帮助陈先生完成上料、铲石头等工作。2016年9月2日下午,窦先生在工地开铲车时翻到了沟里,被紧急送往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转院到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并创伤性湿肺,并有右侧血气胸、右侧锁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T4T5胸椎骨折、外伤性脑梗塞。

受伤后,窦先生辗转几个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4万余元。2017年3月,窦先生的妻子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构成多处伤残。据此,窦先生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因遗有偏瘫,需要使用防褥疮床垫、高靠背轮椅、一次性护理垫、一次性手套等残疾用具。

综上所计,窦先生将建工集团、刘先生、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器具费等费用共计95万余元。

一审判决伤者获赔43万余元

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被告刘先生及被告陈先生在施工过程中分别对桥墩独立进行施工,不存在施工混同的问题,窦先生是在为被告陈先生工作时受伤,陈先生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陈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建工集团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刘先生,刘先生在自己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同样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陈先生,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建工集团对窦先生的伤残等级不认可,平度市人民法院委托青岛惠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窦先生的五处伤残分别构成4级、5级、8级、9级、10级伤残,伤残与本次事故参与度100%。

法院查明,原告窦先生无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铲车无行车证、无牌照。因此法院认为,窦先生无证驾驶无牌照及行车证的机动车,陈先生对窦先生驾驶状况未尽审查义务,对其行为未进行阻止,双方均有过错,应各承担50%责任。根据一审判决,陈先生赔偿窦先生经济损失和鉴定费43万余元,刘先生和建工集团对这一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建工集团未审核实际施工人员资质

陈先生对一审判决不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可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为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陈先生应否对窦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窦先生的工作指令虽是由刘先生下达,但窦先生的工作地点是在陈先生承包的工地范围内,窦先生的工作内容是为陈先生负责的两个桥墩上料,窦先生的劳务费也是由陈先生实际支付。据此,应当认定窦先生是在为陈先生提供劳务时受到的伤害,陈先生作为实际用工人,应当对窦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考虑到窦先生无证驾驶无牌照及行车证的机动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判令双方依据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关损失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刘先生和建工集团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没有认真审查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资质,亦未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令二者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也应予以确认。

综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陈先生的上诉请求,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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