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其中,对济南卡斯特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市监食罚〔2019〕153号
当事人: 济南卡斯特工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1057517710253
住所(住址): 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静
经查实, 你单位经营的泉城绿茶、泉城红茶标签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准确。
你单位经营的上述泉城绿茶、泉城红茶货值金额共计816.00元,违法所得共计1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供货商资质、销售票据、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等其他证明材料。
2019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公司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第二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于你公司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你公司:
一、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
二、没收泉城绿茶(烘青茶)1盒、泉城红茶1盒;
三、处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罚没款合计10140.00元(壹万零壹佰肆拾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济南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