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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精研科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16 18:33: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68号】。

当事人:深圳市精研科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徐凤珠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洪浪北二路中粮科技工业园三期工业厂房1-4楼。

2019年10月25日,当事人深圳市精研科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530120191012497740号报关单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PC塑胶粒4200千克,捆绑1100249371499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GQ87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该报关单530120191012497740第一项货物申报型号为XQ83619,实际型号为PC8600-10,申报数量为4200千克,实际数量为5000千克,与申报不符,报关单申报货物总净重为4200千克,实际净重为5000千克,报关单申报货物总毛重为4302千克,实际总毛重为5200千克,被查获。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0.45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往来邮件、微信截图、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