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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州集翔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16 18:36: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61号】。

当事人:广州集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李冬阳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1号1001之F18

2018年7月21日,当事人持530120181012251592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料人偶玩具等货物一批,捆绑1100168291521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EV09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该单申报货物实际未进口,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塑料玩具36617个、毛绒玩具4427个、布书玩具24个、布艺玩具36个、布艺手玲12个、布纸巾盒玩具48个、毛绒玩偶公仔190个、入浴剂60瓶、洗发水24瓶、饼干1000包。当事人以上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查问笔录、计税资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