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对山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16 18:37: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关缉字[2019]033号。

山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芽 企业代码: 4403540025

地 址:

深圳市坪山新区出口加工区兰竹路以北珈伟工业厂区厂区A栋1、2、4层

2018 年1月4日,原沙湾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发现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H53391000012期间,截止2018 年1月4日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调查核实,涉及保税料件共14项:备案序号(4)太阳能电池板铝合金型材 314618千克、(24)电线15517千克、(28)接线插头/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3614千克、(33)光电池零件:背板支架26344个、(34)光电池零件:背板 24444个、(37)光电池零件:支架 9083个、(38)自粘泡沫片63854个、(39)光电池零件:脚架13915个、(44)塑胶护角438942 个、(47) 弯角插角941个、(48)长边切角1187个、(49)短边切角1185个、(51)塑胶护角117548个、(52)钢化玻璃1822589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1786.47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企业报告、手册、报关单、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当事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龙关告字〔2019〕028号)后申请听证,经听证,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