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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08: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20〕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20〕005号

当事人: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1158959T

联系地址:东莞市凤岗镇龙平公路宏盈工业园

2019年11月08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诺得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一批,报单号为532020190205392078,由车牌号为粤ZHT16港货车承载。 11月8日,经我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使用的实木包装无“IPPC”标识,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当事人逃避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9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