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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北三和农产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20: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缉决字〔2019〕0117号)。

当事人:湖北三和农产品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工业园区东路

2019年10月13日,当事人湖北三和农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司机谢某,驾驶粤ZEA89港车,持020535136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粉丝12198千克,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粉丝4300千克,另有未向海关申报的中药材1200千克、调味料7000千克,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人民币53.66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涉案物品照片、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