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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苏州京鸿志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21: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苏州京鸿志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205号3幢201室

2019年7月10日, 当事人苏州京鸿志电子有限公司公司委托司机陈某,驾驶粤ZAT34港车,以0205219384、387、389、392、396、399、404、408、412、416、420、425、432、437、441、445、448、454等18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中国产片式钽电容9675千个,经海关查验并商检确定,实际出口货物为印度尼西亚产片式钽电容8775千个、日本产片式钽电容900千个,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人民币1232.19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474219071093号检验证书、涉案物品相片、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