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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莞市汇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22: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莞市汇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爱婵,成立日期:2016年1月27日,海关编号:4419960QXJ ,注册地址: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福田市场仿古街北楼201A号铺。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

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公司委托深圳市钪丰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532020190205238652,由司机骆维驾驶粤ZBV40港货车承载(该车承载报关单3份,单号为532020190205238651、532020190205238652、532020190205238653,均查验异常)。经海关查验,报关单532020190205238652所申报货物共1项,申报出口棉制针织女装上衣13845件,实际出口4006件,另有运动鞋(商品编码:6402190090)30双、化纤女上衣(商品编码:6104330000)1024件出口未申报。本案多报少出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43.12万元,可能多退税款5.6057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查验记录清单、司机提供情况记录表,当事人陈述解释报告、受委托人查问笔录、进出境货物载货清单、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资料、出口货物退税查询资料、实际出口货物查验情况照片等为证。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8月28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