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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加利利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24: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加利利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明月社区益田路3013号南方国际广场C座1610,法人代表:叶荣元,统一代码:91440300586720389K。

2019年7月17日,司机郑国强驾驶粤ZDX30港货车,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一批,该车承载报关单3份,单号为532020190205228190、532020190205228191、532020190205228192。7月18日均查验异常,情况如下:1、532020190205228190:由当事人公司委托深圳市鹏启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该单共一项,申报出口棉布49862米,实际未见出口,涉案货值99724美元;查获未申报货物:化纤布(5407101000)13934千克,企业提供报价单为人民币27868元;该单 多 报 少 出 涉 案 货 值 9 9 7 2 4 美 元 , 未 申 报 货 物 涉 案 货 值 为 人 民 币 2 7 8 6 8 元 ; 2 、532020190205228191:由深圳市加利利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鹏启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该单共一项,申报出口棉布49855米,实际为2280米,多报少出47575米,该单多报少出涉案货值95150美元。以上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34.07万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7.43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验记录表、陈述书、查问笔录、查获照片、报关单及其他单证、载货清单、情况说明表、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发票等为证。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五十三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9月10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