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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亚美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26: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坪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坪关违字[2020]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坪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坪关违字〔2020〕0002号

当事人:深圳市亚美实业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929397639。

2019年11月28日,坪山海关稽核查一科对当事人深圳市亚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稽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变更地址至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1101,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地址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0-37)》(署令第〔2018〕240)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稽查报告》、《营业执照》、《企业解释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二O二O年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