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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州富鑫协盈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34: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州富鑫协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宇明,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B区二期1号楼04店面,联系电话:13713930833。

2019年5月2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凯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持532020190205149667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司机黄少顿驾驶粤ZSW75港货车承载从文锦渡口岸出境,经海关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的塑胶眼镜架配定型片16000副实际未出口,商品编码9003110000,另有金属眼镜架配定型片15998副出口未向海关申报,商品编码9003191000,上述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被海关查获。当事人作为上述出口货物的境内发货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

以 上 行 为 有 检 查 ( 查 验 ) 记 录 表 、 海 关 货 物 查 验 记 录 单 、 查 验 记 录 清 单 、NO:532020190205149667号《出口货物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现场笔录、扣留(封存)清单、收取担保凭单、解除扣留(封存)通知书、查问笔录、海关查获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陈述书及报告等书证、物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9月05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