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对九江百年好聚心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35: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九江百年好聚心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工业园富美路银泉实业有限公司內1栋2楼

2019年3月29日,当事人九江百年好聚心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黄某,驾驶粤ZHR92港车,持0205081587、0205081592、0205081595、020508159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感应线圈(商品编号:8504500000)72000个,申报总价美元34.56万元,经海关查验并商检确定,实际出口货物为感应线圈(商品编号:8548900000)72000个,鉴定确定总价为人民币1.386万元。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价格与申报相符,但商品编号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称述书、涉案物品照片、发票、合同、记账凭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