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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厦门壕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37: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壕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当事人厦门壕森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万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司机张志明驾驶粤ZSC87港货车承载。该车承载报关单1份,单号为532020190205121006。报关单查验异常,情况如下:该报关单共5项,经查验,第1项申报针织布,商品编码为6006320000,规格型号为:|针织|染色|,实际编码为:6006340000,规格型号为:印花针织布,货值8543.09美元; 第2项申报针织布1761米,实际出口531米,申报不符货值3567美元;第3项申报针织布,商品编码为6006320000,规格型号为针织|染色|,实际编码为:6006310000,规格为:漂白布,货值22195.7美元;第4、5项商品与申报相符;另有化纤混纺针织漂白布1230米(商品编码为6006310000,无需报检)出口未申报,企业提供报价单为3567美元。本案案值33.62万元,其中第二项违法事实可能多退税款3125元。

以上行为有 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出口载货清单、入仓单、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照片、陈述报告、营业执照、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8月01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