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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华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5 16:40: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正华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新正,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城街齐富路自编90号金富大厦716房,联系电话:17727471512。

2019年3月1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富邦顺报关报检代理有限公司持532020190205061850、532020190205061851、532020190205061853、532020190205061855、532020190205061857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一批,由司机简永昌驾驶粤ZEM52港货车承载从文锦渡口岸出境。经海关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魅族牌手机(型号规格:M882Q-6+128G)700台实际未出口,另有魅族牌手机(型号规格:M822Q-4+64G)640台、魅族牌手机(型号规格:M882Q-6+64G)90台出口未向海关申报;申报出口魅族牌手机(型号规格:M871Q-4+64G)110台实际出口80台,多报少出30台,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手机型号规格及数量与实际出口的不相符,申报不实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查获。当事人作为上述出口手机的境内发货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造成多退税款人民币11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查验记录清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海关查获照片、海关收取担保凭单、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购销合同、银行客户收(付)款入帐通知、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陈述书及报告等书证、物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当事人正华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5月14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