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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汇利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7 15:53: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澜关缉字[202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字[2020]001号

当事人:汇利邦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旭东 海关编码: 4403948439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金业工业园3号汇利邦厂综合楼101,201

2019年7月2日,观澜海关对当事人实施稽查,发现自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0919A0013期间,存在不按海关规定办理外发加工保税货物手续的情况,涉及项保税料件共2项:【备案序号1】“未改性ABS塑胶粒/原色” 7386.1千克;【备案序号4】“锌合金条”225456.19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85.51万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企业报告、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8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1月14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