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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2020-01-17 19:00: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16号

单位名称: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蓬溪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海关代码:3223966150

当事人委托上海久骏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1月1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光阻、光罩等货物32票,申报运费共计人民币14550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839240等。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为人民币305567元,与申报不符(详见申报不实情况表)。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6365038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026793.29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7344.4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

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