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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翔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2020-01-17 19:01: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欣翔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08号

当事人:上海欣翔进出口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胡巷村金家宅100号2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徐嘉君

海关代码:3122269670

当事人委托上海荣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744346,申报货物共5项,其中第3项申报品名为柠檬油,申报数量为5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301299999(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15%),申报总价为CIF11500美元。经海关审核并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3011300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20%),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73307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28736.3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4251.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