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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喆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2020-01-17 19:01: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喆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15号

当事人:上海喆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D区721室

法定代表人:杨屹

海关注册编码:3116989026

当事人受无锡范尼韦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6月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768881,申报品名为填充蜡,申报数量为3000千克,申报总价为FOB12420美元,申报运费为1000美元。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运费应为人民币54440.61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少报运费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821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3306.0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物流费用确认书、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