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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惠州东洋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9 15:50: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关缉决字〔2020〕0003号。

惠州东洋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载焕

海关编码:4413341112

自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当事人公司实施一般贸易进口期间存在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经计核,案值为人民币3.955215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0.548564万元(计税编号:深关计税字(20-01)00020号)。以上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稽查审核报告、实地核实作业表 、计税表、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1月16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