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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擅自登临未经检疫船舶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1-19 15:51: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关于深圳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擅自登临未经检疫船舶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0]002号

当事人:深圳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春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92292247N

地 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海港大厦主楼1201室

2019年12月12日,你单位代理的利比里亚籍船舶“MSC DITTE/地中海迪特”靠泊盐田码头做泊位作业,该船需要海关检疫完毕后才能开工作业。2019年12月12日10时36分至11时42分船管科外勤人员对船舶“MSC DITTE/地中海迪特”进行登临检疫,发现本次登临检疫前已有码头工人登船。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