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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3批次食品不合格
2020-02-19 23:39: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据通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蜂产品、蔬菜制品、酒类、肉制品、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9大类食品645批次样品,其中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蜂产品、蔬菜制品、酒类、肉制品、方便食品8大类1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滥用兽药、重金属污染、标签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阎良区海韵饮品配送中心销售的标称富平县尚之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尚之泉包装饮用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标称大荔县活力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净水,2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眉县众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关中油坊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関中油坊+图形)牌有机核桃油,1批次酸价(以KOH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延川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宝塔区杨家湾红卫活鱼水产批发的标称鲫鱼(生产企业信息由被抽样单位提供),1批次地西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五)西安芒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鱼,1批次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六)陕西家年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秦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富平县真蜂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滋源牌天滋源蜂蜜,1批次诺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陕西家年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秦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富平县真蜂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滋源牌天滋源枣花蜂蜜,1批次诺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宝鸡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西正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声耀+图形字母)牌金钱菇,1批次镉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九)标称神木县神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陕府牌陕府印象浓香型白酒,1批次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柞水县农特惠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苹果酒,1批次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柞水县农特惠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商洛市镇安县晖腾腊肉特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图形)牌手撕腊肉(麻辣味),1批次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渭南市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武胜展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凉皮(香辣味),1批次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二、酸价(以KOH计)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核桃油》(GB/T 22327-2008)和预包装方便食品产品明示标准规定酸价≤3.0mg/g。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等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食品生产者油脂加工工艺不达标;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油脂的氧化酸败。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辨别出油脂酸败特有的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

三、地西泮

地西泮又名安定,是镇静类药物,具有镇静、催眠、抗焦虑等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地西泮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淡水鱼中检出地西泮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为了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陈代谢,保证其经过运输后仍然鲜活,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了此类药物。地西泮会在鱼体内永久性残留,可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长期食用检出地西泮的食品,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

四、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广谱、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五、诺氟沙星

诺氟沙星是一种广谱类杀菌剂。《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蜂蜜中不得检出。蜂蜜中检出诺氟沙星的原因,可能是诺氟沙星作为蜂药被用于蜂蜜养殖。摄入诺氟沙星会使人体产生不良反应,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骨骼生长,延缓发育甚至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六、镉

镉是一种环境污染物,若长期或过多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会蓄积在体内,损害肾小管和肾小球,使肾脏发生慢性中毒。本次抽检的不合格香菇(干制食用菌)中镉的最大限量值均超过了产品明示标准中的规定。镉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了镉含量超标的原料,或存在污染物从生产设备迁移入食品的可能。

七、酒精度

酒精度又称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的一个理化指标,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部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不当,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或者是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

八、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规定。造成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是个别食品生产企业存在重产品、轻标签的观念,对现行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了解;或者个别企业存在一次性排版印刷标签量过大,为节约成本,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及时更换新标签导致。

 

附件:

本次检验项目

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