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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安庆市迎江区康源大药房被行政处罚
2020-02-27 10:40: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安庆市信息公开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价处〔2020〕002号,安庆市迎江区康源大药房对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并罚款,作出处罚的日期:2020年2月13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宜市监价处〔2020002

安庆市迎江区康源大药房不明码标价案

安庆市迎江区康源大药房

91340802MA2MX8MB27

张晓红

对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已履行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213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