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安庆市信息公开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价处〔2020〕002号,安庆市迎江区康源大药房对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并罚款,作出处罚的日期:2020年2月1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宜市监价处〔2020〕002号 | 安庆市迎江区康源大药房不明码标价案 | 安庆市迎江区康源大药房 | 91340802MA2MX8MB27 | 张晓红 | 对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 种类:责令整改;罚款 | 已履行 |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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