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稽罚【2020】22号,天津市昊萱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昊萱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 天津市昊萱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 91120222MA07293831 | 0 | 刘春艳 | 津武市监稽罚【2020】22号 | 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自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