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涉嫌贷款验资欺骗  天津阳宾商贸有限公司被罚30万元
2020-03-31 10:10: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9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天津阳宾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贷款验资欺骗,被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万元。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红罚〔2019〕291号

当事人:天津阳宾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06MA06LN4G6L

住所(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街道爱华里2号楼1门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朝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22319920528551X

联系电话: 15332116435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安各庄村3排28号

2019年7月15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举报内容:“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在网上申请的贷款,业务员说需要验资。共计转账67500元。最后银行没有通过申请退回,业务员说一周内返回,应该在周六就已经退回了。现在还没有收到,下面是一些聊天记录。”2019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街道爱华里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爱华里房屋编号为1-64门,不存在2号楼1门102,且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街道大胡同社区居委会、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房地产管理站均证明该注册地点不存在。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我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朝阳预留的联系电话已停止服务,无法进行电话联系。2019年7月23日我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朝阳、股东解俊峰、监事申巍邮寄询问通知书,夏朝阳、解俊峰签收,申巍退回;2019年8月8日我局再次邮寄询问通知书,夏朝阳签收,解俊峰、申巍退回,至今无人到场配合调查。2019年12月4日我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朝阳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无人签收后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

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1.当事人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住所为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街道爱华里2号楼1门102。经调查,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街道爱华里2号楼1门102不存在,且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街道大胡同社区居委会、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房地产管理站均证明该地点不存在;

2.天津阳宾商贸有限公司利用虚假设立的公司获取的银行对公账户收取资金,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朝阳、股东解俊峰签收询问通知书后不配合监管部门的询问调查,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3. 当事人收取举报人贷款验资款涉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从事贷款中介服务的行为。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朝阳及股东解俊峰均对我局邮寄送达的询问通知书进行了签收,但未配合我局调查。2019年11月8日,我局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发协查函,要求协助调查当事人经营情况,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函后不予协助调查,并将协助调查函退回。故当事人涉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从事贷款中介服务的行为,仅有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收取其贷款验资款的网上截图及银行流水凭证,显然证据不足,故,当事人涉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无法查清;

4. 2019年11月11日,我局就当事人收取贷款验资款涉嫌诈骗行为,向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进行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该局于2019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及附件4页,证明案件来源;

2. 当事人登记注册材料8页,证明当事人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基本信息;

3. 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1页,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住所是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街道爱华里2号楼1门102,经营范围是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装饰装修材料批发;

4. 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街道爱华里2号楼1门10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住所不存在;

5. 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街道大胡同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房地产管理站查询记录和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住所不存在;

6. 2019年7月23日寄发询问通知书3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3份,2019年8月8日寄发询问通知书3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3份,邮件全程跟踪查询1页、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网上截图3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朝阳、股东解俊峰签收询问通知书后不配合监管部门的询问调查, 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7.举报人郑会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举报人郑会凯身份;

8.举报人郑会凯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天津阳宾商贸公司涉嫌贷款验资欺骗行为;

9.举报人郑会凯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8日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共4页,证明举报人郑会凯曾向天津阳宾商贸有限公司转账3次;

10. 2019年11月18日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发协查函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份,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回信函1份,证明我局曾发协查函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函后不予协查和不予送达并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

2020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红罚告〔2019〕291号)被邮政部门退回,退回理由系无法取得联系。

2020年1月21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红罚告〔2019〕291号),期满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法定代表人夏朝阳编造虚假地址,注册了天津阳宾商贸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3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朝阳、股东解俊峰、监事申巍邮寄询问通知书,经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网上查询,邮件于2019年7月24日由夏朝阳本人签收、邮件于2019年7月24日由解俊峰本人签收,寄给申巍邮件于2019年7月27日退回;2019年8月8日再次邮寄询问通知书,经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网上查询,邮件于2019年8月9日由夏朝阳本人签收,寄给解俊峰、申巍邮件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12日退回,当事人未到场配合调查。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不配合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规定,视为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具体缴款渠道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8日

附件: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pdf

(责任编辑: 广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