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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撤销10户主体登记(备案)
2020-03-31 18:03: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3月30日消息,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作出的关于北京臻玉科贸有限公司等10户主体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现予以公告送达。

如对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北京佳兴春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京大市监撤字〔2020〕第3号

当事人:北京佳兴春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3U937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高校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16号院1幢甲1号

安高校向我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北京佳兴春商贸有限公司冒用进行登记注册,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启动调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示。该公司于2016年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3月19日,该公式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2019年11月12日,公示期结束,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向我局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佳兴春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29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北京尚艺云海商贸有限公司登记

决定书

京大市监撤字〔2020〕第2号

当事人:北京尚艺云海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68D5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明群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8号2号楼2层215室

2019年9月20日,余明群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登记档案中“余明群”的签名字迹进行了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登记档案中“余明群”的签字与样本不是同一人所签,当事人登记档案中的签名是虚假的。经查当事人已于2019年7月18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2019年11月4日公示期结束,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向我局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撤销北京尚艺云海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14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北京艺海尚佳商贸有限公司监事备案决定书

京大市监撤字〔2020〕第1号

当事人:北京艺海尚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69BQ7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建芳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8号2号楼2层221室

2019年9月20日余明群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2019年9月20日,我局对余明群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监事备案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经查,当事人已于2019年7月18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2019年11月4日,公示期结束,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向我局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固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06月15日北京艺海尚佳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兴市监撤字〔2019〕第2号

当事人:北京福新乐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FEK98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颖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清泰路2号院1号楼三层A-122

2019年5月21日,我局接到王颖的举报,反映当事人北京福新乐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设立登记的问题。经查,2017年6月20日,当事人进行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为王颖;2018年2月13日,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王颖”的签字与样本不是同一人所签,因此当事人档案中的签字是虚假的;同时,王颖对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了书面承诺。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福新乐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20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大市监撤字〔2020〕第4号

当事人:北京恒睿鑫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5N509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康子旺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5号楼5层4单元616

柳香玉向我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北京恒睿鑫科贸有限公司冒用进行登记注册,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启动调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示。经查该公司2017年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7年、2018年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3月20日,该公司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2019年12月7日,公示期结束,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向我局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恒睿鑫科贸有限公司2016年5月23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兴市监撤字〔2019〕第3号

当事人:北京弘巨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69L24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芳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4号楼10层3单元1105

2018年11月1日,我局接到张志芳的举报,反映当事人北京弘巨科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司设立登记的问题。经查,2016年6月16日,当事人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张志芳,投资人为张志芳、莫俊华;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两次因未按规定进行年报公示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12月25日,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张志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张志芳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了身份证丢失补领,且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监事备案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张志芳丢失的身份证件。根据张志芳提供的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张志芳”的签字是虚假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北京弘巨科贸有限公司2016年5月12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兴市监撤字〔2019〕第5号

当事人:北京明大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60104021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丛梅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玉璟园2号楼2幢7号

2018年11月14日,我局接到李丛梅的举报,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为北京明大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查,当事人在2008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间频繁办理6次变更登记,均涉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中2008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股东由王江龙变更为李丛梅;2008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股东由李丛梅变更为王江龙;2008年5月30日法定代表人、股东由王江龙变更为陈永香;2008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股东由陈永香变更为李丛梅;2009年6月18日法定代表人、股东由李丛梅变更为王江龙;2009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股东由王江龙变更为李丛梅。

根据李丛梅提供的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北京明大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中“李丛梅”的签名字迹不是李丛梅本人所写,因此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李丛梅”的签名是虚假的。同时,根据李丛梅提供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等履历材料,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中关于李丛梅的个人简历是虚假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北京明大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8年3月17日、2008年4月29日、2008年5月30日、2008年7月9日、2009年6月18日、2009年10月22日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大市监撤字〔2020〕第5号

当事人:北京鹏瑞翔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5PAJ1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柳香玉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1号楼8层807

柳香玉向我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北京鹏瑞翔科贸有限公司冒用进行登记注册,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启动调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示。经查该公司2018年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7年、2018年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3月19日,该公司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2019年12月7日,公示期结束,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向我局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鹏瑞翔科贸有限公司2016年5月24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兴市监撤字〔2019〕第4号

当事人:北京日旭玳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5BYT8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温悦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宏旭路211号1层

2019年3月21日,我局接到贾玉慧的举报,反映当事人北京日旭玳箐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设立登记的问题。经查,2016年5月6日,当事人进行了设立登记,投资人、监事为贾玉慧;2016年8月10日,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两次因未按规定进行年报公示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贾玉慧提供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贾玉慧”的签字是虚假的。此外,2019年3月19日,当事人因连续6个月未开业被我局给予吊销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北京日旭玳箐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5月6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兴市监撤字〔2019〕第1号

当事人:北京臻玉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3HJR1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春玉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9号院5号楼15层1809室

王春玉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2017年4月11日,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两次因未按规定进行年报公示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王春玉提供的身份证丢失补领信息表,证明王春玉于2015年4月申请了身份证丢失补领,且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为王春玉此前丢失的身份证件,因此当事人登记档案中使用的身份证件是虚假的;根据王春玉提供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王春玉”的签字是虚假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2月2日北京臻玉科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