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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奕安济世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导致漏缴税款
2020-03-31 21:24: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0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钱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钱关缉违字【2020】0004号)。

2019年10月15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杭州奕安济世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申报进口橡胶塞,报关单编号为290920191099006859、290920191099006860,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商品“橡胶塞”,申报进口数量共16000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 4016931000,适用进口关税税率为18%。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及海关总署归类决定(编号为D-1-0000-2--7-0832),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0169990,适用进口关税税率为20%。经计核,当事人公司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导致漏缴税款额10529.95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情况说明、工商注册登记、计核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钱江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