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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关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 阳江市一家企业被行政处罚
2020-04-08 08:04: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4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20〕107号)》。

2020年2月29日,当事人阳江市阳东区恒谦经贸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海骏天泉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商品一批,由车牌号粤ZEB49港车承载出境,报关单号532020200200036191。2月29日,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1项申报出口捕捞鲜冷黄花鱼2200千克,实际出口1500千克;第2项申报出口捕捞鲜冷鱿鱼3400千克,实际出口1350千克;第3项申报出口捕捞鲜冷小蚝仔100千克,实际出口2850千克。当事人本次向海关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文锦渡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