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0〕0019号】。
2019年5月17日,当事人珠海市天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530120191012210750、530120191012209067号报关单,捆绑1100262231783号载货清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墨盒货物一批,由粤ZCC99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530120191012210750第1-11项,报关单530120191012209067第1-22项申报进口货物为墨盒,实际进口货物为旧墨盒,总净重为1778.2千克,经送检鉴定,上述涉案货物为我国目前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皇岗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