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3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华强方特(南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关缉违字〔2020〕0011号。
南宁关缉违字〔2020〕0011号 华强方特(南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填表时间:2020年4月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宁关缉违字〔2020〕0011号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
案件名称 | 华强方特(南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违规案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公司名称:华强方特(南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17年4月2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威克马回旋过山车,报关单号531620171161027388,该批货物在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39925元未向海关申报;2017年12月2日申报进口威克马回旋过山车,报关单号531620171161089665,在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21310元未向海关申报;2017年10月27日与境外供应商签订回旋过山车国外服务合同工程补充协议,内容为集装箱在荷兰工厂的加固装运及探伤费,金额为14223欧元,并于2018年1月10日支付此笔费用,未向申报该笔费用。此外,2019年1月29日申报进口的木质过山车备品备件,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0121089,申报的运费金额与实际支付的运费金额、发票金额不符,造成多征税款情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未申报的费用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8750.21元。 |
处罚结果 | 对当事人华强方特(南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3000元 |
救济渠道 |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信息 |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