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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盛车桥(柳州)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20-04-08 08:06: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3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方盛车桥(柳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关缉罚字[2020]1号)。

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0年 4月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柳关缉罚字[2020]1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案件名称

方盛车桥(柳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方盛车桥(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海关注册登记编码:4502931096

违规事实和理由

201958日,柳州海关综合业务部门经过风险分析发现,方盛公司于2019117日在广州黄埔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螺旋锥齿轮研齿机(系减免税货物,报关单号:720520191059100031720520191059100032),在上述两份报关单中,进口货物螺旋锥齿轮研齿机所归入的税号(即商品编号)为8460402000,存在归类错误风险。724日,柳州海关综合业务部门作出如下归类认定: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关于8460品目注释:本品目包括对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表面精加工用的某些机床,但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除外(品目8461;再根据归类总则一至六,“研齿”是齿轮精加工的主要方式之一,认定该商品(即螺旋锥齿轮研齿机)应归入税号8461401900—切削金属的其他数控切齿机、数控齿轮精加工机床。由于申报进口的螺旋锥齿轮研齿机属于减免税货物,归类错误情形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不影响税款征收及许可证管理。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方盛车桥(柳州)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信息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