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3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关缉罚字[2020]5号)。
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 2020年4月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柳关缉罚字[2020]5号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
案件名称 | 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鸣凤,海关注册登记编码:4502961861。 |
违规事实和理由
| 2018年3月17日,卓通公司与通用巴兰兴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号为JTHTS2308—2018,补充协议的金额为49500美元。2018年7月1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减速器总成自动钻孔去重平衡机一台,报关单号为514120181418209519。卓通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支付补充协议的费用49500美元。由于进口产品参数调整和缩短运输周期的要求是由卓通公司的制造工程部提出,再由采购部与国外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采购部不了解补充协议对设备进口清关造成的影响,并未将合同签署过程与负责通关的部门沟通,因此报关时只提供了主合同(而未提供补充协议),造成进口产品的价格项目出现漏报,造成漏缴税款64131.96元。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
处罚结果 | 对当事人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1304元。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信息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