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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20-04-08 10:02: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3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广西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关缉罚字[2020]11号)。柳州海关对当事人广西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792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     2020  4 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柳关缉罚字[2020]11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案件名称

广西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广西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旺书,海关注册登记编码:4508911988

违规事实和理由

 

 

20181018日至1119日,远通公司先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3票铅精矿,共计净重2116.22吨,总值3022274.73美元。上述3票自境外购买进口的铅精矿,从起运港经香港中转时产生与货物运输相关的码头操作费、文件费、仓单录入费、设备交接单费、换单费等费用共计77065元人民币。远通公司委托广西捷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铅精矿时,未向捷诚公司提供铅精矿在香港中转所产生的与货物运输相关的码头操作费、文件费、仓单录入费、设备交接单费、换单费等费用清单,造成捷诚公司在向海关报关进口铅精矿时,未向海关申报上述相关费用共计77065元人民币,造成漏缴税款12330.40元,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广西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792元。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信息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