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3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关缉罚字[2020]13号显示,柳州天仁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企业住所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持凭变更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变更咨询单)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即柳州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据当事人陈述,公司主办人对于注册登记关键信息的变更时间和向海关报送的要求不熟悉,导致没有能够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逾期未办理企业住所变更手续违规行为。柳州海关对当事人柳州天仁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0年4 月 2 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关缉罚字[2020]13号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 |
案件名称 | 柳州天仁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柳州天仁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海关注册编码:4502961966。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19年12月12日,柳州海关企业管理与核查部门对当事人天仁公司实施日常核查,经查发现: 2018年12月5日,经鹿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当事人的企业住所发生变更, 由原登记内容“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79号”变更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397号”。当事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企业住所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持凭变更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变更咨询单)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即柳州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据当事人陈述,公司主办人对于注册登记关键信息的变更时间和向海关报送的要求不熟悉,导致没有能够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逾期 未办理企业住所变更手续违规行为。 |
处罚结果 | 对当事人柳州天仁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信息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