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3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广州穗新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关缉罚字[2020]14号。
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0年 4 月 2 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关缉罚字[2020]14号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 |
案件名称 | 广州穗新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案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广州穗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辉,海关注册编码:4401280105。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自2018年2月5日起,柳州海关稽查组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广西玲珑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公司)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稽查。期间,稽查组委托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稽查的进出口活动内容开展了审计。2018年6月28日,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发现玲珑公司在上述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混合橡胶和技术分类天然橡胶共29票,申报的贸易方式均为CIF价格;其中有24票的进口货物,系玲珑公司全权委托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日通公司)代理办理清关、商检和物流送货业务,日通公司收取玲珑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提单等资料后,又转委托穗新公司具体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该24票进口货物发生的THC费(目的港码头操作费)、文件费、换单费等均由日通公司支付给船公司,相关的发票单据也由船公司结算直接开具给日通公司,发票中没有逐一具体地注明所收取费用的科目类别,而是多种费用混合在一起,笼统地标注为“代理运费”。穗新公司接受日通公司的委托后,对于接收的报关单证资料,作为长期从事报关业务的专业报关企业,由于工作疏忽,对相关票据未能全面、细致地进行审核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漏洞,而是直接递单向海关申报。经对日通公司提供的与船公司结算的相关单据、票证进行梳理、核实,支付给船公司的THC费(目的港码头操作费)、文件费、换单费等均未向海关申报,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
处罚结果 | 对当事人广州穗新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90.00(即涉案货物价值的8%)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信息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