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佳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05-08 10:56:1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7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佳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20〕0004号

当事人名称:青岛佳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莱西市姜山镇金岭工业园

海关注册编码:3702931645

法定代表人:黄令佳

经查, 2015{20}3{21}25{22}{23}11票货物,报关单号425820160000959953、425820160001128290、425820170000107172、425820170000127656、425820150581169995、425820150580429226、425820150580292376、425820160000050496、425820160000325063、425820160000483103、425820160000739312,申报商品编号为2008112000,申报商品名称为油炸生(仁)。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2008119000,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查问笔录;

(3)合同;

(4)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