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势坤工贸有限公司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09-24 23:21:3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4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势坤工贸有限公司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span class="sensitiveWord">共和国</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span>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势坤工贸有限公司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20〕0045号

当事人:青岛势坤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号甲中惠商住楼1号楼201户

法定代表人:王绍艾

海关注册编码:3702965272

2017年5月27日、2017年9月16日,当事人擅自将C42277151781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冻大麻哈鱼66859.1千克外发至珲春海一鑫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加工,未按规定向海关备案。

主要证据:

(1)加工贸易手册;

(2)海关查问笔录;

(3)进出口报关单据;

(4)出入库单;

(5)检查记录;

(6)委托加工协议;

(7)税款计核证明书;

(8)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3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 八雨 )